如何处理劳动合同纠纷1.因订立劳动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的处理,双方无意继续合作的,劳动合同终止 (2)因他人签订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当查明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审查劳动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内容合法的,责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因隐瞒用人单位真实情况,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依法宣告合同无效,对不符合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劳动争议处理机关查明真相后,应当维持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4)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劳动合同争议,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当宣告劳动合同无效,并根据违约程度责成当事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5)劳动合同纠纷中,以非法方式签订合同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当视情况处理。内容合法,但签订方式不合法的,认定合同有效,督促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因不履行劳动合同引起的劳动争议,合同内容和订立方式均不合法的,视为无效,按无效合同处理办法处理,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当查明不履行劳动合同的原因,用人单位没有过错的,督促劳动者按照有关规定寻求合理解决;用人单位有过错的,用人单位可以在要求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的同时,裁定用人单位赔偿劳动者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二)因一方在履行劳动合同中违约引起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当首先对不履行合同的劳动者进行说服教育,督促其履行劳动合同,对仍拒不履行合同的劳动者依法追究违约责任;用人单位不履行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应当裁定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应当查明劳动合同中的赔偿条款是否合法,保护其合法内容 (4)因第三方介入引起的争议,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当追究第三人的法律责任3.因变更劳动合同发生的劳动合同纠纷的处理1.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规定,单方要求用人单位更换工作岗位的,用人单位擅自变更工作岗位和工种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当驳回劳动者的申诉,维持用人单位的决定,按照正常工作调动的法律规定,应当确认用人单位的调动是有效的;用人单位违反法定程序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应当确认用人单位变更不合法,并督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具体变更事项重新协商处理在用人单位允许的情况下,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当支持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请求。劳动者在合同期限内不履行劳动合同,有协议的,按照协议处理劳动争议,合理处理双方的其他正当要求 (2)用人单位附加条件不允许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引起劳动争议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当查明附加条件是否经双方同意,是否合法成立,根据劳动合同期满即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决定终止劳动合同 (3)因解除劳动合同及以后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当根据生产、工作需要,经双方充分协商一致,予以处理。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支持劳动者的要求。(4)劳动合同期满后,因不续签或者不解除劳动合同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双方承担责任,法律也不保护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因此,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当依法支持解除劳动合同的申请,由此引起的其他纠纷,应当由其他法律予以调整 5.因解除劳动合同引起的劳动合同纠纷的处理 (2)为区分解除劳动合同与行政处罚,有些行政处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些行政处罚不能 (3)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不得因过失、违纪终止;违反纪律的事实没有查清的,不适用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未经教育初次轻微违纪者,不适用《劳动合同终止规定》 (4)把握违约与解除劳动合同的界限,因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事先违约而解除劳动合同的,而事先违约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一方以违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的。当事人一方故意创造违约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是违法的。 国务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第五条规定:“劳动者自就业之日起一个月内,收到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未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自入职之日起一个月内施行,入职日期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书面通知证明,并由劳动者确认,如公告或者劳动者在通知上的签名,而不是仅由用人单位盖章的证明(事后涉嫌伪造),用人单位也证明因劳动者原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就业之日起一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两倍工资。”,因劳动者原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规定是法律保护雇主的利益。但是,如果过了一个月,法律就不再看书面劳动合同不签的原因,而只看结果。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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