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离婚应当严肃慎重,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军事纪律和社会公德1.军人配偶为当地人,要求离婚的,由政治机关领导根据情况进行调解;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经对方同意,由政治机关出具离婚证明;例如,士兵坚持离婚;另一方强烈不同意离婚的,军队可以与另一方所在单位或者当地有关部门协商调解。调解无效的,由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当事人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2.双方为办理离婚手续的现役军人,双方自愿离婚或者一方要求离婚;党的军队的领导人或者政治机关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的,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后,方可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或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同意离婚的,由政治机关出具离婚证明;军人不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不予发给离婚证明。但经政治机关查实有重大过失的,除外。 4.现役军人申请离婚的审批程序和权限与申请结婚的审批程序和权限相同。团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发给离婚同意书时,应当要求双方签字或者提出书面意见。申请再婚或者再婚的,应当持有离婚证。 规范了现役军人的离婚程序。因为即使是军人离婚也要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特别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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