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拖欠工程款该追究谁的责任 |
释义 |
同事们提出这个问题时,我觉得很有意思。这真的需要思考。她的同事提出了她的解决方案:以业主为第三方起诉建筑公司,确认大部分索赔属于工程队,然后申请执行。虽然当时我有疑虑,但我不能给出确切的理由。同事们还说,这是法官教她的方式。但这真的可行吗?我不敢说没有实践 我查过《建筑合同纠纷司法解释》,里面明确规定,实际施工单位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业主,也就是说,在工程队以建筑公司的名义起诉业主之前,他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雇主。而以建筑公司的名义起诉其实是绕道而行。我问我的同事,他们是否可以在当时或现在起诉雇主。同事们说,由于业务关系特殊,工程队不愿意起诉雇主。看来这个问题的解决办法相当麻烦,正如我同事所说,以业主为第三方起诉建筑公司,确认大部分债权属于工程队,真的可行吗?我有两个问题: 1.债权是相对的权利。一旦确定,他们的权利对象就确定了。债权人是建筑公司,债务人是业主,是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付款义务。在实体法律关系中,法律关系的主体是确定的。如果建筑公司对业主的债权大部分属于工程队,则属于法律关系主体的变更,但法律关系主体变更的原因并非现状。这类案件前所未见 2.工程队与建筑公司是另一种法律关系主体。工程队以施工单位为被告起诉支付工程款的,可以判决施工单位支付工程款,也可以驳回工程队的诉讼请求,而工程队的大部分债权对建筑公司的支持是不可能的 当我第二天再次见到我的同事时,他要求工程队起诉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诉讼过程中,双方调解一致,由建筑公司以发包人享有的债权抵销工程队的债务,工程队申请执行发包人的债权。当时,我认为这是不合适的,但我不能给出一个明确的原因。现在看来,调解书生效时,申请执行调解书内容的人必须是享有调解书规定权利的人,执行的对象当然是调解书另一方当事人的财产。这样,被执行人判决的债权是否能够强制执行,就难以得出最终结论。在同事们的指点下,我立刻想到了这样一个办法:工程方将在诉讼过程中对双方进行调解,并约定建筑公司同意履行付款义务。施工单位再次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工程队向执行局提供了建筑公司的债权给业主,并要求执行局裁决业主财产的执行。这应该是一种更准确、更可行的方法。但问题是,如果建筑公司在执行前宣布破产,工程队的债权必然成为破产债权,案件在审判阶段已经解决,执行是同事的计划,但该案尚未到执行阶段。实施成功后,一定要做好总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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