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离婚后夫妻共同债权纠纷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夫妻双方争夺债权。这可能是因为债务人信用度高,债权容易实现;或者债权数额较大,甚至超过其他共有财产的总价值或者具有潜在的增值因素 二是双方让位给债权,争夺其他共有财产。这可能是由于债务人信用不良或无力履行债务所致;或者有可能实现,但由于成本过高,有的甚至需要通过诉讼追偿;其他当事人因感情原因不愿收回第三人债权,争夺共同财产,鉴于这些具体情况,法院往往根据不同的案件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比如,债权人与夫妻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关系的,一般认定有亲属关系的夫妻享有债权,并向对方支付赔偿金,便于债权的行使。此外,在有“借据”、“借据”等书面证据的情况下,为了便于行使,一般判断债权属于借据上的名义债权人。当然,上述情形不能一概而论,法院应当根据方便和效率的原则作出判决 一般来说,法院在处理夫妻与他人之间的债权时非常谨慎,因为丈夫想要共同债权,民事判决本身具有既判力、执行力和确定性。如果仓促判断债权的归属,作为债务人的第三人就可能失去维护债权的机会。如果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因为债权本身发生纠纷,也需要通过诉讼最终解决,在离婚诉讼中解决这样的纠纷显然是不合适的。因此,在离婚诉讼的司法实践中,判决分割往往是债务人本人能够承认的债权。对于债权纠纷,往往被告知当事人分别起诉,与外人的债权债务在离婚诉讼中不直接处理 第二,夫妻共同债权的法律特征。因此,夫妻共同债权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夫妻共同债权有三个法律特征:一是,债权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婚前、离婚后形成的债权不是夫妻共同的债权;其次,债权应当是合法的,是损害国家利益形成的债权,集体或社会公共利益不构成夫妻法定共同债权 第三,债权以夫妻共同财产为基础,而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以夫妻五种个人财产为基础的债权,不构成夫妻共同债权。例如,一方借给第三方的残疾人生活补贴,依法不属于夫妻共同债权;第四,债权债务关系按照审判实践由夫妻一方或者双方订立,夫妻共同请求权可以大致表现为:一是夫妻双方共同订立对外合同;二是夫妻双方同意由一方当事人订立合同;三是夫妻一方与他人订立合同,另一方不知情;四是夫妻一方与对方订立合同,对方明知后明确表示反对的;第五,夫妻一方与外界签订合同,另一方离婚后才知道;六是夫妻一方与他人订立合同,另一方离婚后才知道,因为离婚期间双方共同债权债务的约定不一定为第三方所知,债务人不知道离婚协议或者债权分割协议的,在债务人履行对任何一方的义务时债权消灭,另一方有异议的,可以依据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协议或者判决书,检方要求对方返还其不应享有的债权客体,离婚期间夫妻共同债权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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