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贪污、拖欠工资的,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举报(拨打全国劳动保障热线12333);也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关系双方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如月薪、季度奖金、半年奖金、年终奖金等。但是,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下列由用人单位负担或支付给劳动者的费用不计入工资: (1)社会保险费 (2)劳动保护费 (3)福利费 (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的一次性补偿金 (5)计划生育成本 (6)不属于工资的其他费用 在政治经济学中,工资本质上是劳动力的价值或价格。工资是生产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按月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不得无故扣减或者拖延劳动者的工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督,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执行;(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的情况,规章制度 (3)受理有关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举报和投诉 (4)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的行为,第十一条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进行劳动和社会保障监督:(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二)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遵守禁止童工条例的情况 (4)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别劳动保护条例的情况 (5)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条例的情况,休息休假(6)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7)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8)职业介绍所的合规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国家规定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评价(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督事项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 (一)争议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纠纷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纠纷 (3)因退市、辞退、辞职、辞职发生的纠纷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等发生的纠纷,培训和劳动保护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引起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的,未达成和解协议或者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调解协议达成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为避免拖欠工资的发生,应当尽量放宽劳动报酬日期的约定,使企业有足够的时间计算工资和筹集资金。特别是实行计件工资、效率工资,要留出时间让财务人员计算工资。欲了解更多法律知识,请前往法律咨询网进行专业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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