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首例博客骂人案 |
释义 | 博客上是不是能随便骂人?这种随便的行为能否引起侵权?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网上骂人的行为,已构成了对他人名誉权的侵犯,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作为全国首例博客告博客案,声言受到伤害的专栏作者沈阳却因故缺席,昨天原本应该出现的唇枪舌剑却成了张某的“单口相声”。张某表示,他已经在扬州以相同案由起诉了原告沈某。看来,这场博客案将以“连续剧”方式在各地上演。 原告提交137页证明,声称自己老挨骂 为证明张某在博客骂了自己,原告方提交了长达137页公证书,这份证据包括张某在网络上以秦尘为网名对沈阳进行人身攻击的文章。在这些文章中,沈阳被张某指为“博客痴呆症”、“兽医”等。 面对指控,张某在法庭上抖出,这场口水仗的开端是沈某的挑衅。“我与沈某系网上聊天认识,因为他对我进行攻击,我立即将其从我的聊天好友中删除。后经我查实,沈某对互联网从业人员进行了许多攻击,我一时义愤,写出了那些文章,措辞可能有些激烈。但是沈阳对我的攻击却一直继续。” 张某说,沈某骂了不少网络名人,曾经被评为网品最差的网友之一,还被称为“笑里藏刀哈哈儿”。张某以秦尘的网名在博客里指摘沈某的行为,一度得到其他网友喝彩。有人给他发帖,称其“骂得痛快”。 被告承认气盛骂人,但没钱赔偿 不过,张某也承认自己过于年轻,在博客里用了过激语言。对此,张某说他曾三次向沈阳公开道歉,并当庭起立表示歉意。张某希望能与沈某“相逢一笑泯恩仇”。可在质证阶段,张某却爆出一句:“我年轻,我沉不住气,我中了沈某这个老男人的圈套。”虽然随后张某解释道:“我说他老男人,因为他已经45岁了。”言外之意,相对于年仅21岁的张某,说沈某“老”,不是骂人。 在法庭上,张某说话时用手挠头,孩子气的举动与三位律师的沉稳形成对比。原告要求张某在《南方周末》、《中国青年报》等媒体上公开道歉一个月,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万元,张某说自己没钱。 “为了这场官司,我丢掉了人民网的工作,变成无业游民,我现在的经济状况非常不好,我租住的房子只有放床的部分不漏雨。要我赔1万元,我绝对没有。如果沈某你愿意的话,我脚上这双鞋子你可以拿去。”此语一出,旁听席上哗然一片。 是否删除“骂帖”,博客网两头为难 休庭后,张某称已经在扬州告了沈某,案由也是名誉侵权。“这些都是沈某在博客里骂人的话。”据悉,以与沈某相同的理由——名誉侵权为由起诉沈某,已经在扬州市维扬区人民法院正式立案。 在案件的审理中,最无奈的就是被告之一博客网信息技术公司(原告认为理由是张明在博客上发表谩骂自己的文章,而该网站却坐视不管)。其代理人称,网络博客有特殊性,如果随意删除客户的博客内容,将被指责侵犯他人自由发布信息的权利。如果不对受质疑的博客内容进行删除的话,又会遭遇名誉权起诉。“其实我国有法规规定,博客的管理是事后管理。我们在事后已经主动删除了张明的部分帖子,已经尽到监管责任。”博客的代理人认为,沈阳应该通过正常的投诉途径来解决博客上的指责,而不是动辄起诉。 此案件告诉我们,网上虽有言论的自由,但这自由也有一定的规定,不是你想说什么就能说什么,而是要依据法律的有关规定来执行。不恰当的言语会很容易构成名誉侵权罪。 编辑推荐: 网上骂人能否构成侵犯名誉权 网上骂人能否构成侵犯名誉权 哪些行为构成侵犯名誉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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