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非法行医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区别是什么 |
释义 | 一、非法行医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区别是什么 非法行医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区别在于: 1.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而后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2.主观方面不同,本罪行为人对严重不良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是过失和间接故意,而后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不包括间接故意; 3.发生场合不同; 4.客体不同。 二、哪些属于非法行医行为 1.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 2.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或者拒不校验的; 3.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4.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 5.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 6.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必须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和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处所。 三、举报非法行医哪个部门管 打击非法行医可以向以下部门举报:当地卫生局、卫生防疫站、工商局,派出所。非法行医是指无医生执业资格从事诊疗活动,包括在医疗机构中从事诊疗活动和擅自开业从事诊疗活动。法律网提醒您,有医生执业资格而未取得开业执照行医的,不属本条所称非法行医。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引用法条: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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