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法人格否认的适用条件 |
释义 |
其次,公司人格必须存在滥用。法律加重法人投资者责任的原因,是投资者滥用法人人格使法人丧失独立人格,从而揭示和确认丧失独立人格的法人的地位。判断法人成员的行为是否滥用法人人格,应当判断其行为是否违背了公平正义的理念,是否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良好习惯。到目前为止,英国和德国的立法都对公司人格滥用进行了明确的规制。第三,必须有损害事实。当只有滥用法人资格而没有实际损害时,法院不会主动否定法人资格。只有在滥用法人资格给法人债权人或者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造成损害的情况下,才有必要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否则,就会导致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滥用,违背了建立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目的。与民法上的侵权行为一样,损害事实的存在也是必要条件。这里应该清楚,这种损害不一定是现实的,但也可能是潜在的。因为在某些情况下,损害的事实可能不会出现在那个时候,但它在这个时候并不存在。它藏在某处。一旦时机成熟,它随时可能成为现实 第四,行为与结果之间必然存在因果关系。也就是说,股东滥用公司人格与实际损害结果之间必然存在着内在的必然联系,否则公司人格否认理论就不能适用,公司法人人格的滥用必须具有逃避法律或合同义务的主观恶意。滥用法人资格,实质上是故意利用其控制的法人单位逃避法律规定或约定的义务,如足额缴纳资本金、依法纳税、履行合同等,过失不应导致适用法人格否认制度。但事实上,受害人很难证明滥用公司人格具有故意行为。因此,近来西方学者主张法院应放弃这一原则,即只要原告能证明被告有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就应视为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行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原则:1、个案原则公司人格否认的效力仅限于否认公司人格的第三人所依赖的特定法律关系,而不是全面而永久地否定公司的独立人格。它是对公司在特定法律关系中丧失独立人格状态的确认。个别案件中公司人格否认不影响公司在其他法律关系中的独立人格。不得将公司判决的既判力和执行范围扩大到未参与诉讼的其他公司或股东影响公司主要决策活动,对滥用公司独立人格承担责任的。即控股股东或主动股东。非控股股东或消极股东的有限责任应当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 3.公司独立人格否认原则的设立是为了保护第三人不受公司独立人格滥用的侵害,只能由受害第三方提出。公司不得声称自己不是一个人,公司的独立人格不得为股东的利益主张。受害人必须提出司法救济请求,公司本身或者股东不得为排除某些不利后果而提出否认公司人格的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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