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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同居期间如何分割财产?
释义

同居是指男女之间不存在合法的夫妻关系,而是以夫妻关系的名义共同生活、共同生活。那么分居后财产应该如何分割呢?现在,让我们来看看与法霸小编同居期间如何分割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前,男女双方都符合婚姻实质条件的,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男女双方都符合婚姻基本条件的,视为事实婚姻,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前通知其补办婚姻登记;未补办婚姻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处理。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事实婚姻是指1994年2月1日以前,男女双方同居并具有婚姻的基本要件。在这种同居形式中,当事人虽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但采取与登记结婚形成的婚姻关系相同的保护和对待态度。上述意见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司法“司法信箱”的批复》(2004年第6期)中予以肯定。因此,事实婚姻不属于本文讨论的问题
    

2.非法同居
    

“非法同居”最早见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经婚姻登记的夫妻名义同居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1989年11月21日。从1989年的《意见》来看,“非法同居”包括没有实质性要求的两性结合,也包括缺乏正式的性融合要素,都被纳入了“非法”的范围。此后,理论界对“非法同居”的态度发生了变化。在2001年12月27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非法”一词明显被删除,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对“非法同居”态度的转变,在后来的司法实践和理论界,“非婚同居”或“同居关系”已经取代了“非法同居”,即本文所讨论的“同居”,根据上述分析,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是因为它缺乏婚姻的形式要件而不是合法的婚姻关系,因此在发生纠纷时没有法律为当事人提供相应的救济。如何处理因财产分割引起的纠纷?实践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双方对财产所有权有约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无效或者解除的婚姻,从一开始就无效。当事人没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因此,法律不干涉同居期间当事人对财产的处分,当事人的内部财产关系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当事人就同居期间的财产权益达成的书面协议,在当事人之间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根据本协议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该协议可作为司法机关处理同居期间财产分割的依据
    第二,双方没有财产所有权协议p>

1.未经婚姻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p>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经婚姻登记的以夫妻名义同居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第十条规定,同居期间双方共同取得的收入和财产,应当包括:,视为共同财产;上述司法解释中的“一般共有”,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规定的“共有”,包括股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文章规定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和法人共有
    

共有可以分为股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享共有财产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所有人对共同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对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理解和适用,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形成“一般共有制”,如合伙财产,房屋的共有权不是基于身份。因此,能够证明是当事人的劳动所得和继承、遗赠、赠与等合法所得的,应当归自己所有;其他共同购买的财产,按其出资比例进行分割(《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黄松友主编,2002年版),第58-61页)最高人民法院第一人民法院主办的《2011年人民司法》第22期刊登的《同居期间共同购买不动产》一案也印证了上述观点,与未办理婚姻登记的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情形相比,与配偶同居的情形仅在解除同居关系的程序上有所不同,在财产上没有本质区别。因此,处理办法同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试行)》实施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十八条共有财产,有的共有人主张按份共有,有的共有人主张按份共有,不能证明该财产按份共有的,应当认定为共有。九十、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平等分配的原则处理,并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并适当考虑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五条规定“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者撤销的,当事人在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作为共有财产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共有人对共同的不动产、动产的共有权、共有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有家庭关系外,视为共有。《物权法》的规定在颁布的级别和时间上都要适用,2008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2007年底前出台的第七批有关司法解释的决定》,废止了第八十八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8条和第177条,原因是与物权法有关规定相抵触。因此,如果婚姻被宣告无效或撤销,双方在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也应视为“共有财产”
    

到目前为止,对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进行了统一划分:按“一般共有财产”,即按“股份共有财产”,也就是说,能够证明是一方合法收入的财产属于自己。其他共同购买的财产,应当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如果份额不能确定,就应该平分。当然,如果对方在取得财产的过程中有辅助性的劳动和生活帮助,可以根据其作用大小确定不同的份额。债权人的钻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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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8:06: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