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婚前财产公证的法律效力和不利因素是什么? |
释义 |
近年来,随着离婚、再婚的增多,人们对夫妻财产关系的处理越来越理性。据公证处介绍,婚前财产公证的数量逐年增加。一年内办理婚前财产公证的数量从往年的几件甚至零件增加到去年的几百件。婚前财产公证为何大行其道?婚前进行财产公证的人群是什么?房产公证后夫妻的合法权益真的得到了保护吗?那么接下来,我带大家来了解一下 夫妻财产协议的内部效力主要是指协议对婚姻关系当事人的约束力,这是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体现。其最基本的效力在于婚姻财产协议的成立和效力,即财产协议的物权效力发生在配偶与继承人之间,需要变更或者撤销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受物权效力的约束,婚姻财产协议的外部效力是指婚姻财产协议能否对抗第三人。如果我们承认它的外部效应,我们就可以根据协议对抗第三方。如果不承认它的外在效果,就不能按照约定对抗第三人,比如夫妻约定的财产分割制度。夫妻一方与他人实施民事行为具有外部效力的,仅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没有外部影响的,仍以夫妻共同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在这方面的立法都是以注册记者具有外部效力为基础的,没有注册记者就没有外部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财产分割的意见》中规定“规避法律约定无效”,即:,无法律规避的夫妻财产协议具有外部效力,无法律规避的夫妻财产协议不具有外部效力。这一规定原则上是正确的。司法实践中,婚姻关系当事人为逃避债务,采取夫妻财产协议的方式办理离婚手续,从而规避法律,损害合法债权人的利益。当然,它是无效的,但仅仅依据这一规避法律的标准,还不足以或不足以确定夫妻财产协议是否具有外部效力。根据我国2001年《婚姻法》规定的夫妻财产协议对第三人生效的条件,只有第三人知道该协议,才能对第三人产生对抗性效力。否则,夫妻间的财产协议只在婚姻关系内有效,对第三人无效。这不利于夫妻俩与第三者独立的经济接触。借鉴国外经验,公示登记可以有效防止规避法律的行为,更有利于保护夫妻以约定财产从事民事活动的合法权益。因此,在婚姻立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夫妻财产协议只有登记才具有外部效力,未依法登记不具有外部效力,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协议制度婚前财产公证的发展(1)婚前财产公证的认定婚前财产制度是指规范婚前财产的法律制度夫妻关系包括夫妻财产制的建立、变更和废除。婚前、婚后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家庭生活费负担,夫妻对外财产的责任,婚姻终止时财产的清算和分割。这包括离婚时财产的清算和分割问题,由此引发了许多婚姻纠纷。因此,可以防止此类纠纷的“夫妻财产公证”也应运而生。那么,什么是“夫妻财产公证”“夫妻财产公证可以分为婚前财产公证和婚后财产公证两种形式。顾名思义,指婚前双方的个人财产或共同财产的定义。婚前财产公证是指公证机构对夫妻(未婚夫妻)就各自婚前财产、债务的范围和归属所达成的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公证的活动。婚前财产公证有两种形式。一是未婚夫妻在结婚登记前达成协议并办理公证;首先,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协议并进行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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