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著作权法规定的租赁权适用于什么? |
释义 |
1、 著作权法规定的出租权适用于电视剧作品和其他作品。著作权出租权是指著作权人有偿使用作品及其复制品的权利。对租赁权没有规定,只是在《实施条例》中规定租赁是发行方式之一。著作权出租权作为一项独立的权利,有其独立的主体、客体和内容,属于著作权财产权的范畴。首先,作品的复制是作品与载体的双重结合。作为表现形式的载体,它不是作品本身。其次,出租作品的本质是出租作品。三是买受人无权出租的作品 一般职务作品是本单位工作人员为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创作的文艺作品。工作任务是指单位职工在本单位应当履行的职责,这类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职工)享有。但各单位有权在其经营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后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允许第三方以与本单位相同的方式使用作品。但作品完成后两年内,单位未在其业务范围内使用作品的,作者可以要求单位同意第三方以与单位相同的方式使用作品,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作品完成后两年内,经单位同意,作者允许第三方以与单位相同的方式使用作品,获得的报酬由作者与单位按约定比例分配。作品完成的两年期限从作者将作品交付单位之日起计算第二,如何认定职务工作,由于“工作任务”的规定过于笼统,容易产生歧义,人们对职务工作的理解不一致。正因为如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对此进行了弥补,即:,《著作权法》关于服务作品的规定中的“工作任务”,是指公民在法人或者组织中应当履行的义务。 在职务作品的认定上,应严格界定“责任范围”,否则,大量的个人作品将归入职务作品,这不仅打击了创作者的积极性,也反映了社会利益分配的不公。在判断职务作品的过程中,应高度重视以下因素: (1)职务作品和作者是否在工作时间创作。作品的创作不同于产品的生产(制作产品时,无论任务完成与否,生产者在一天工作时间届满后都可以离职)。作品的创作过程是一个连续的心理过程,也是一个连续的写作过程。有时,在工作时间创作一部作品只是一个初步的想法,但在工作时间之外仍然是不可抗拒的,所以这个想法是以一定的客观形式实现的,作品也会得到进一步的提炼和加工。这样,我们就很难判断作品的构思和创作是否属于“工作时间”。因此,不能(也不能)以工作时间作为判断作品是否属于职务作品的标准;(2)职务作品与作者是否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进行创作的关系。事实上,许多工作,特别是社科工作,几乎不需要使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但属于职务工作;另一方面,一些作者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创作的作品,不一定是官方作品。在这种情况下,也可以是委托工程或其他类型的工程。因此,我们不能以物质技术条件来判断一件作品是否属于义务作品,在我国,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有很多,包括与财产有关的权利,包括与出租权有关的权利。实际上,租赁权可以适用于影视作品,复制品也可以使用,如何行使,惩罚和分享共同著作权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相关办法(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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