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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新《公司法》关于股权变更的规定
释义

公司股权变更登记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经法律审查后实施的一种行政许可行为。其法律效力是确认当事人在公司中的主体资格,使相关民事行为具有公示效力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行政许可时,申请人应当向行政机关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反映真实情况,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或者其他材料。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可以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书《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申请公司登记时,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证明文件的真实性责任由申请人承担”在对登记机关是否承担责任问题的答复中对申请人提交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复的材料(以下简称批复67号)的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登记机关的职责是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有关申请材料和证明文件是否齐全,申请材料和证明文件及其记载的事项是否符合有关登记法律法规的规定。因申请材料、证明文件不真实造成的后果,登记机关不承担相应责任。”也就是说,登记机关只审查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不调查核实登记事项的真实性。对此,笔者认为:由于公司股权变更直接涉及公司、新股东、原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权利和义务,在股权变更登记过程中,登记机关应当履行实质审查义务
    首先,法律不仅从未排除登记机关的登记实质审查义务,同时也明确规定了登记机关实质审查义务的范围和程序。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向行政机关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或者其他材料,第三十四条“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核实申请材料内容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审查”,可见,虽然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人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但并不免除行政机关的实质审查义务。相反,第34条明确了申请人在特定前提下负有实质审查义务——“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这种“法定条件和程序”,不仅体现在部门法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的具体规定中,而且在行政许可法本身第三十六条中也有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审查行政许可申请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影响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实质审查的法定条件是“行政机关审查行政许可申请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到他人的重大利益”,法定程序为“告知—倾听—核实”
    ,公司股权变更登记是登记机关应当履行实质审查义务的法律事项,首先,公司股权变更登记直接关系到他人的重大利益,存在多重利益相关者,符合《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实质审查的法律条件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转让其股权,应当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其同意。其他股东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份,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从规定中可以看出,公司股权转让必须遵循法定或约定的程序,涉及其他股东的知情权、表决权和优先转让权,且存在转让方、受让方和其他股东等多方利益相关者。登记机关办理公司股权变更登记,对上述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义务和主体身份具有社会公示的法律效力。因此,登记机关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履行实质审查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还体现了登记机关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公司申请变更登记时”的实质审查义务注册,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文件商业“,也就是说,登记机关履行公司变更登记材料审查职责时,依据的是实体法《公司法》。登记机关审查登记材料时,应当审查材料的形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规定,我们还应当履行实质性义务,审查审查材料的内容是否符合《公司法》对有关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要求,是否真实合法。只有这样,才能确定“变更决议或决定”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是否符合《公司法》的实质性要求
    批复3号和批复67号的法律效力水平远远低于《行政许可法》,因此,登记机关不应以此作为免除实质审查责任的依据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复第67号。从法律效力层面看,属于部门规范性文件,其法律效力远低于行政许可法。因此,登记机关不能对抗《行政许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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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2: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