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也作了相应规定 北京市劳动争议律师认为,根据上述规定,劳动争议仲裁的法定代理人是指法律规定的代理人,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代理参加仲裁活动的 根据自然人的年龄和精神状况,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根据民法通则,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其诉讼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诉讼代理人同意。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精神病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表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从事与其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其诉讼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诉讼代理人同意。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表人。劳动争议仲裁中法定代理人的规定,主要适用于被代理人为成年人,但因患病、受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但是,在劳动争议仲裁中,还有一种情况同样适用于法定代理人,相关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即在工伤赔偿中,因工死亡的劳动者的未成年子女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向用人单位要求领取赡养费的,其法定代理人应当代表其参加仲裁活动 劳动争议仲裁指定代理人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定的代表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参与仲裁能力的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的代理人活动。丧失部分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没有法定代理人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定代理人。此时,如果不委托劳动者代理,一方面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仲裁过程中难以得到有效保护,另一方面仲裁也难以进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定的代理人一般是劳动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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