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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四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或者其委托的仲裁庭负责人批准,可以中止审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一)当事人一方死亡,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仲裁 (2)劳动者一方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尚未确定参加仲裁的法定代表人 (3)用人单位终止,权利义务继承人尚未确定但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仲裁 (5)案件的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其他案件尚未审结 (6)案件需要等待工伤认定,残疾等级认定和其他认定结论 (七)应当中止仲裁审理的其他情形 中止终止后,仲裁庭应当恢复审理 根据上述规定,劳动仲裁已经中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申请人需要等待另一次听证。劳动仲裁和其他问题对我们的生活可能是陌生的。如果您对此有任何疑问,可以咨询法律咨询网.com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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