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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超出劳动仲裁的限制,法院会驳回诉讼请求吗
释义

法院是否会驳回超出劳动仲裁限制的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照劳动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当事人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申请仲裁的期限确实届满,没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诉讼请求,试用期是两个月。试用期满后,公司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已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008年2月,公司停止支付原告工资。3月底,原告得知后,打电话给公司老板,老板告诉原告不要来上班,双方解除了劳动关系。2008年7月23日,原告传真书面文件,要求公司赔偿工资、奖金等损失13645元,但一直未给予赔偿。因此,原告于2009年10月13日向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资、社会保险、赔偿一个月工资和两倍工资,但未签订劳动合同。10月14日,仲裁委员会决定不受理原告的申请,因为该申请超过了仲裁期限。原告不服,上诉至法院
    

原告认为,公司在两个月试用期后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事实上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公司擅自解除劳动合同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11850元
    

被告认为公司未收到原告传真,原告未向公司主张任何权利,原告申请劳动仲裁,经仲裁委员会裁决;以原告已超过上诉期限为由不予受理。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于2008年3月底知道其劳动关系终止,权利受到侵害,仲裁时效开始计算。同年7月23日,他向公司索赔工资、奖金等赔偿,仲裁时效中断,此后重新计算仲裁效力。原告称,多次要求公司支付各项赔偿的意见没有提供相关证据支持,不予认可。原告本应在2008年7月23日起一年内提起仲裁,但至2009年10月13日才提起仲裁,为保护其合法权益,其申请已超过劳动争议发生后的仲裁期限,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的,应当在一年内尽快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以避免因仲裁期届满而使自己的权利不能得到再次保护的情况,欢迎您参加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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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7 1:2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