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东报酬不足时,是否需要追究其他股东的责任? |
释义 |
1、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股东出资不足时,是否需要追究其他股东的责任,发现公司出资的非货币性财产的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固定价值的,由出资的股东补足差额;公司成立时的其他股东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根据资本充实责任,当公司创始人违反出资义务或者其他原因,致使公司资本不能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足额缴纳时,其他公司创始人承担连带的足额出资义务,可以向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足额缴纳的,不仅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对股东违反公司出资义务的性质,有两种观点:一种是公司章程规定了合同义务,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是股东违反法定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无论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是对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还是对公司承担全部责任,其权利人都是公司。股东拒绝履行出资义务时,公司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股东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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