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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股东报酬不足时,是否需要追究其他股东的责任?
释义

1、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股东出资不足时,是否需要追究其他股东的责任,发现公司出资的非货币性财产的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固定价值的,由出资的股东补足差额;公司成立时的其他股东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根据资本充实责任,当公司创始人违反出资义务或者其他原因,致使公司资本不能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足额缴纳时,其他公司创始人承担连带的足额出资义务,可以向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足额缴纳的,不仅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对股东违反公司出资义务的性质,有两种观点:一种是公司章程规定了合同义务,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是股东违反法定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无论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是对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还是对公司承担全部责任,其权利人都是公司。股东拒绝履行出资义务时,公司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股东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般来说,股东违反出资义务时,公司是受害人,也是权利主体。公司行使资本充实权,要求股东承担出资责任。但是,股东与公司之间可能存在着密切的关系。例如,如果大股东控制公司,如果大股东不按约定出资,公司就不能正常行使对大股东的诉权,从而间接损害了其他股东的利益。小股东为维护自身利益,根据公司原有的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称为股东派生诉讼或股东代表诉讼,其他股东需要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处理,特别是在相关案件中,还需要追究出资不足股东的相关法律责任,他们可以起诉法院处理,在《公司法》中虚假出资的后果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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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24 11:1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