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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什么是财产转让
释义

1、 抵押物转让的法律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有,以抵押物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将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因此,抵押权是对债务的一种担保,是法律为实现债务而设立的一种担保。但是,抵押并不改变抵押物所有权的性质,抵押物的所有权仍然属于抵押人。在这种情况下,抵押人不仅可以占有抵押物,而且可以处分抵押物。抵押权的设立不能从根本上影响抵押人处分抵押物的权利。但是,由于该财产是抵押财产,在行使处分权时应当加以限制。如果没有一定的限制,就失去了抵押的意义,也就失去了对债权实现的保障。从世界各国的立法规定来看,多数国家的法律在尊重抵押人所有权的同时,允许抵押人转让抵押物,同时从保护抵押权人和受让人的角度对抵押人的处分权进行了限制。那么,这种限制是受抵押权人意志的限制还是受抵押权效力的限制;这种限制的范围是什么;第二,抵押权转让限制的法律完善保障了抵押权人债权的实现,限制了抵押权的合理流转。债权人要求债务人设定抵押权的目的,不是为了取得抵押物的使用价值,而是为了取得抵押物的交换价值。也就是说,当债务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以通过折价、拍卖、变卖等方式取得抵押物的交换价值,以保证其债权的实现。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抵押品除了具有交换价值外,还具有自身的使用价值。抵押人不能很好地利用抵押物的使用价值,就不会使抵押物保值增值,甚至造成抵押物的毁损、贬值,从而降低抵押物的交换价值。这不仅不利于抵押权人债权的实现,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债权。在当前的国有企业体制改革中,对于经济效益较差、产品缺乏竞争力、企业管理水平较低的中小企业,未经债权人同意,不及时处理抵押物的,他们往往会错失良机,财产无法发挥应有的效益。这不仅不利于促进企业改制,也不利于债权的实现。小编认为“同意”的观点片面强调债权保护,忽视了抵押物的合理流转及其自身价值,不仅削弱了债权保护,同时也造成了社会资源的浪费,抵押人对抵押物的处分过于自由,不利于交易的安全和第三人利益的保护。抵押人未告知抵押权人和买受人的,买受人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但抵押物上的抵押权尚未消灭,抵押权人追求对买受人的抵押效力。此时,买受人只有两种选择:一是代表债务人清偿债务,解除抵押权,然后对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或者变卖抵押物,用所得清偿抵押人的债务,然后向债务人追偿。两种选择是买受人以自己的财产或者转让的财产清偿债务人的债务,实现抵押权人的债权。虽然它赋予买受人对债务人的追索权,但对于支付了转让财产对价的买受人来说,这是不够的,也是不公平的。这就增加了财产交易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对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限制过于宽松,不利于企业转让部分财产,包括已抵押的财产时财产流通中的交易安全,买方仍然偿还卖方的债务,以换取对卖方的追索权。在企业整体销售中,出卖人故意隐瞒或者遗漏属于财产抵押范围的债务。在这种情况下,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买方对卖方隐瞒或遗漏债务不承担责任。卖方仍应承担这部分债务。在出卖人隐匿或者遗漏的债务中,出卖人的部分财产作为抵押。根据“有效追偿”理论,债权人仍然可以行使抵押权。因此,为了保全买受人的抵押财产,买受人必须先清偿出卖人隐匿或遗漏的债务,然后对出卖人行使追索权,这显然对买受人不公平。同时,它还允许卖方隐藏或省略大量已设定为抵押物的债务,这增加了买方的交易成本和风险
    

以上是法律咨询网.com编辑整理的抵押权转让限制和债权保护的相关要点,希望能给您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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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6 10:29: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