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股权执行的原则和例外与股权本身的特点密切相关。法院在执行衡平法时,应遵循以下两个原则?首先,要查明被执行人的股权性质,其持有股权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资产不能执行。第二,有限责任公司在执行被执行人的股权时,注册资本总额不得减少 上述股权执行原则是否有例外?笔者认为上述原则不应适用于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投资者(公司作为股东)违反了《公司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本条规定,公司投资于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0%,但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控股公司除外。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将其净资产的50%以上投资于其他企业,致使其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的,法院应当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确认该投资无效,有限责任公司以被执行人投资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第二种情形是被执行人(公司作为股东)以投资方式逃避债务,即以合法的投资形式掩盖逃避债务的目的,这是对法律保护的投资权的滥用。这种情况应该受到投资额占净资产比例的限制。只要存在这种规避法律的情形,法院就应当确认投资无效,收回其对外投资以偿还所欠债务 目前,股权执行程序是股权转让程序。在执行过程中,多数法院对协议转让和强制转让的程序进行了探讨。协议转让属于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和解的范畴,不需要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权益或者股权予以冻结,拍卖、变卖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股东不同意转让的,应当购买拟转让的投资权益或者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不影响执行p> 第一种方式是通过拍卖实现股权转让。拍卖前,应当冻结被执行人的股权。同时通知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他股东在一定期限内指定股权受让人,并要求受让人履行股权转让义务。受让人逾期未指定股权或者指定的股权受让人未履行义务的?视为全体股东同意转让,并根据审计部门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最新审计报告或资产评估报告确定股权的实际价值。如仍不确定,委托资产评估部门进行评估,第二种方式是变卖股权。如果没有竞价或者股权转让不能通过拍卖实现?那么法院只能以合理的价格赔偿申请人或者将股权转让给第三人。当然,在判决前要征求全体股东的意见,全体股东对法院提出的价格有优先购买权,第三种方式在执行中吗?由被执行人移送。被执行人可以自由选择股权转让对象,自行确定转让金额。但由于股权已被法院冻结,转让权的行使只能置于法院的监督之下,特别是转让所得必须先用于清偿所欠债务。因此,这种转让仍然是强制性的。当然,在执行本办法时也应考虑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首先,当债务人有其他财产或债权需要执行时,不得先执行或同时执行股权,只有当前两者在执行后不能完全履行其义务时,该股权才应强制执行 其次,不强制将已执行的股权转让给债权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为保护公司其他股东对已执行股权的优先购买权,需要与其他股东协商股权执行事宜,并召开股东大会,方可转让给同意受让的债权人,或者依法拍卖、变卖,所得可以用于清偿债务 第三,在建立和规范立法程序的实施时,也要充分考虑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一致性,经营规范应当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公司股权(或股份)和股权(或股份)转让的法律法规,不得与这些法律法规相抵触 第四,依法完善登记公告制度。由于股权的特殊性,股权的强制执行必然导致公司内部股东或持股比例发生实质性变化,这种变化必须向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因此,执行法院应协助债权人或被执行人及其他股东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以上是小编为您整理的相关知识。相信通过以上的知识你已经有了一个大致的了解。如果您仍然遇到任何更复杂的法律问题,欢迎您登录法律咨询网进行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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