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可以冻结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其他法人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者股权,必须符合下列五个条件:第一,外国债务人在国内不得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也就是说,外国债务人作为被执行人,除了股权以外,在我国没有其他财产。债务人在中国境外有财产的,不受此限制。 第二,外国债务人投资设立的合资、合作、独资企业没有利润分配。外国债务人投资设立的涉外企业有利润分配或者分红的,只能用投资取得的利润或者分红清偿债务,但一般不宜用投资权或者股权清偿债务。股权执行的先后顺序是 第三,股权转让必须征得合资企业另一方或其他股东的同意。根据公司法的原则,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的因素。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之间的相互信任非常重要。转让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股权,必须经境内合资、合作企业或者其他股东同意。外商独资企业必须取得其他外国股东的同意 第四,必须取得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的批准,这是前提。执行股权,首先要征求外资管理主管部门的意见,得到外经贸主管部门愿意协助法院办理股权转让的确切答复,股权转让不应改变外商投资的性质。只有拥有“外资”的外国公司和个人才能愿意接管法院执行的股份,“内资”不具备接管要约的主体资格,否则,这将改变企业“外资”的内涵 上述五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外商独资企业没有具体规定,但上述五个条件也可以适用。在执行过程中,外国投资者是被执行人,在中国没有其他财产可执行,但持有外商独资企业(一人公司)100%股权的,法院也只有在第三条以外的其他四条条件都满足的情况下才能执行 以上是法律咨询网.com小编相关内容的总结。如果您对本文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可以通过法律咨询网.com咨询和指导律师,他们可以直接告诉您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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