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是否有期限 |
释义 |
(1) 衡平法作为一种民事物权,可以作为强制执行的主体。人民法院通过法律强制执行程序强制转让债权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和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20日内未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这里的“20天”是排除期。逾期不行使的,优先购买权消灭,由此产生的诉讼权利也消灭。人民法院可以将债务人股东强制执行的股权转让给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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