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新《公司法》对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进行了明确和细化 |
释义 |
新《公司法》对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作了明确和细化,并对《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作了规定?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会议;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会议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会议。 以上内容由法律咨询网.com小编整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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