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钢铁巨头股权纠纷2.39亿元 |
释义 |
少数股东对控股股东的诉讼,经过15个月的诉讼,终于落到了实处 如下,仅代理人在诉讼中所作的主要文件如下: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成都**实业有限公司地址:成都市少成路18号,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全兴都 诉因及请求事项: 原告长钢(集团)有限公司工会起诉申请人股东权益纠纷一案,申请人现依法提出管辖异议。请将本案移送山西省高院人民法院 事实及理由: 2005年12月12日,申请人签署了《长钢(集团)有限公司产权转让合同》。,长治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合同约定,申请人投资4.08亿元,依法成为**集团的控股股东,持有58.29%的股权。2006年6月9日,申请人收到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裁定字(2006)第005号,知道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原通知前应保全申请冻结了申请人持有的**集团股份2.52亿元。申请人提出管辖异议时,收到法院于6月24日发出的民事申诉书、答辩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告知申请人答辩,举证与应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12月22日颁布的《经济审判严格执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按争议金额标准确定管辖级别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管辖的金额标准为3000万元,而原告“起诉书”的诉讼标的金额已达2.39亿元,依法应归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1995年7月3日《关于处理当事人对分级管辖提出异议的函》指出:“当事人对分级管辖提出异议的,被起诉法院应当认真审查。无管辖权的,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并通知当事人,但不得作出裁定。当事人拒绝移送上级法院的,当事人向上级法院报告并提出异议的,上级法院应当调查了解,认真研究,作出相应的裁定。案件属实需要移送的,通知下级法院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下级法院拒绝移送,作出实质性判决的,上级法院应当以违反程序为由撤销下级法院的判决,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同时,对违反审判纪律的有关人员要严肃处罚。”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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