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证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字[83]汇管条字第438号(一)《实施细则》第二条所称管理对象,是指在中国境内注册为法人的境外中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依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其外汇收支按照本细则办理。合作项目不构成法人的,中国合作者实行国有企业管理;《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单独承担的勘探资金和合作开发生产资金,允许存放在外国银行香港、澳门的银行在中方同意的情况下,“勘探基金和合作开发生产基金”是指外商投资在勘探开发和生产的各个阶段,不限于勘探阶段。在上述阶段,外商投资部分允许存放在国外,但须经中方同意;中方的投资部分应存放在国内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条第6条规定,“在外国或香港、澳门开设外汇存款账户,有必要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者其分支机构申请批准。”除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其他三家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一般应留在中国境内。如果他们申请在国外开户,必须有充分的理由。除有业务需要者外,一般不予批准。经批准在境外开户的,境外收付范围和最高限额根据具体情况适当限制 (4)《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外国雇员、外国承包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的规定缴纳税款在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在中国取得的所得”,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不论所得地在何处,受款人是否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均应纳税。至于如何纳税,应按税务部门的规定办理 (5)《细则》第九条规定,三资企业的外汇收支必须按期向外汇管理部门申报。一些分局提出了这样的问题:三资企业能不能要求再提交季度报告,能不能要求提供境外银行账户的对账单和收支表,境外账户收支数字能否按来源和用途汇总填报,外汇收支预算报表的申报时间能否灵活。分公司可根据需要和实际情况决定报告提交的类型和时间。一些分支机构反映,该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提交的报表应当附有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的审计报告,但没有注册的本地会计师怎么办。据财政部会计事务管理办公室介绍,目前已在北京、上海、福州、广州、沈阳、大连、南京、无锡、成都、重庆、蚌埠、西安、兰州、乌鲁木齐、长春、武汉、昆明、贵阳等地设立了会计师事务所,杭州、济南已批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尚未开业的;呼和浩特和银川的会计师事务所正在等待批准。没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可以委托最近城市的会计师事务所办理。 (6)《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产品出口,可以按照中国进出口贸易结汇的有关规定办理”。合营企业产品的销售,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按外汇贸易内部结算价格结算:(1)经外贸部门出口;(2)凭出口许可证出口;(3)经外贸部门批准的“进出口”产品;(7)本办法第十一条细则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有账户的,其出口创汇也应当按照本条规定转回境内银行账户,并办理出口外汇核销手续。三资企业除确有必要并经国家外汇管理局省市分局批准外,不得自行将其外汇收入存放境外。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收入可以通过出口许可证、报关单、货物清单等进行核销,《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向外贸单位销售的出口产品或者从外贸单位购进的用于进出口的货物,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可以用外币计价结算贸易当局。对外贸易主管部门的批准,是指省(市、自治区)经贸厅(局)的批准。超过审批权限的,报上一级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批。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内非外贸单位进货,应当以外币计价结算,《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向开户银行申请汇出税后利润,由开户银行审批。关于申请利润汇出时“利润分配决议、完税证明和含有收入分配条件的合同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者相当于董事会的机关”的问题,有的企业实行季度(月)预分利润、年度调整的办法,在年终决算前不能得到利润分配的决议。在这种情况下,经国家批准的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企业董事会可以发布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经外汇管理局分支机构批准,存款银行应当按照计划数对利润汇出进行审核。年末,根据会计师的审计报告,如实调整利润,并作出正式的利润分配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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