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四川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 |
释义 |
发布单位: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含常委会)发布单位: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号公告《四川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已由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于1995年6月20日召开,现予公布施行。第一条为维护外商投资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工会的作用,促进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95年6月2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并结合四川的实际情况。相关法律法规: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承包工程一年以上并聘用中国籍职工的境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第三条外商投资企业主管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工会和地方工业工会应当协助政府有关部门执行本条例。第四条外商投资企业职工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独立开展工会活动。有关法律、法规: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是职工自愿组成的工人阶级群众性组织,是中国工会的基层组织,是企业职工利益的代表。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符合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组织法人资格。第六条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依法维护国家和职工利益,尊重投资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支持企业做好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共同为企业的发展而努力。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尊重工会的合法权益,支持工会依法开展活动。第二章工会组织第七条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在投产后一年内建立工会组织。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依照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选举企业工会领导机构。选举产生的工会领导机构,报上一级工会批准,在上级工会领导下工作。外商投资企业逾期不成立工会的,上级工会有权派员到企业帮助、指导工会的成立。第八条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经企业工会批准,承认中国工会章程,自愿申请加入工会的,可以成为工会会员。第九条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会员人数在25人以上的,设立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选举一名工会会员,也可以选举主席、副主席主持工会工作。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女职工人数在25人以上的,应当设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会员人数在200人以上的,应当设专职工会主席。第十条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撤销、合并,必须依照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办理,报上级工会批准。第三章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一条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应当与企业建立协商、谈判制度,保障职工的政治权利,依法维护职工的人身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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