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唐山市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暂行办法 |
释义 |
发布部门:唐山市政府发布编号:1992年8月3日唐山市人民政府发布(1992年8月3日唐山市人民政府发布)第一条为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管理,保护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促进我市外向型经济发展,现制定《唐山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市政府[1992]12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法律法规:第二条在本市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土地,应当遵守本办法。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受国家法律保护。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土地,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第三条唐山市土地管理局是本市人民政府管理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的主管部门。遵化市、县土地管理局负责辖区内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的管理工作。第四条外商投资企业在本文件下发前签订的有效土地使用合同,在合同期内按原办法管理,一切费用由财政部门收取。本条发布后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本办法执行。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国有土地(新建用地)应当按照市政府令[1992]12号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并按照规定办理手续和收取各项费用。第六条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用地)由外商投资企业征收,由市、县政府统一征收后转让给外商投资企业。各项费用的办理和收取,按照市政府令[1992]12号执行。第七条中国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为条件与外商投资企业合资、共建或者入股投资的,应当按照市政府令[1992]12号的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各项费用的办理程序和收取办法,按照市政府[1992]12号令的规定执行。第八条外商投资企业使用中方原址,中方不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合资合作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按照市政府令[1992]12号的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缴纳相关费用。第九条外商投资企业租赁中国企业未办理出让手续的场地,中国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过户费可以一次付清,也可以冲抵租金。标准由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租金的20%至40%范围内确定,租赁期限届满,土地使用权在出让期间仍由出租人使用。第十条外商投资企业转让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按照规定转让、出租、抵押。外商投资企业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必须按照市政府令[1992]12号的规定办理手续并缴纳有关费用。第十一条外商投资企业使用本市国有土地,项目经批准后,应当持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向市、县(区)土地管理局提出申请,项目批准(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还应当持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有关文件、图纸,并按规定办理用地手续。第十二条外商投资企业缴纳的土地使用基金,除另有规定外,自土地使用合同生效之日起按年缴纳。第一个日历年的土地使用时间不足一年的,每半年缴纳一次,不足半年的,免征一次。土地使用基金自批准用地之日起五年内不得调整。5年后可根据情况调整,但调整间隔不少于3年,调整幅度不超过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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