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
释义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承包人实施工程,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根据施工合同,承包人应完成一定的施工安装任务,发包人应提供必要的施工条件并支付工程价款。施工合同管理包括:施工合同的概念、施工合同的特点、施工合同的订立、施工合同双方的一般权利和义务、施工合同的质量控制条款,施工合同的进度控制条款、施工合同的合同价款约定、施工中涉及的其他费用、施工合同的监督管理;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律特征是以完成特定不动产建设为主要内容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与以完成特定任务为目的的合同性质相同,但其任务是工程建设,不是一般动产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工作对象是建设工程,包括工程的勘察、设计和施工成果。这也是建设工程合同区别于合同的主要特点。在这方面,也可以说建设工程合同是对建设工程进行勘察、设计或者施工的合同。从双方权利义务的内容来看,承包人主要提供专业的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服务,这不同于出卖人在买卖合同中转让特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这也是承揽合同的主要区别还有销售合同。施工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体现了国家的强力干预。 在我国,大量的建设项目是由国家或国有资本投资的,而建设项目一旦投入使用,通常会对公共利益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国家对建设项目合同实施了较为严格的干预。在立法上,除了《合同法》外,还有大量单独的法律法规,如《建筑法》、《城市规划法》、《招标投标法》以及大量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进行了规范。具体而言,立法对施工合同的干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对缔约方的限制在我国,建设工程承包主体基本上不包括自然人,只有具备法定资格的单位才能成为建设工程承包主体。“建筑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了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并将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允许的范围内从事施工活动。此外,对建筑工人也有相应的限制。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违反此规定的施工合同依法无效。在合同主体经营范围的限制方面,我国立法的态度越来越宽松,但对建设单位主体的要求却相当严格,与此趋势背道而驰。 ②合同的履行有一系列强制性标准。建筑工程的质量往往涉及到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因此对其质量进行监控就显得十分重要。为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监控的可操作性,在建设工程质量监控过程中需要应用大量的标准。《建筑法》第三条规定,建筑活动应当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建筑工程安全标准。从勘察、设计到施工、验收等各个方面,都有大量的国家强制性标准。可以说,主体资格的限制和大量强制性标准的出台,完善了建筑业的行业准入标准,为建筑工程质量提供了制度保障。(3) 合同责任的合法性。与一般合同立法的任意性规范不同,强制性规范在建设工程合同立法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相当一部分合同责任成为法律责任,使建设工程合同主体责任更加合法。如施工前取得施工许可证的要求,合同订立过程中的招标发包规定,对承包人分包的禁止性规定和限制性规定等,而对承包人质量保修责任的规定都具有不同程度的强制性,从而部分或完全排除了当事人的承包自由。施工合同按其分类可分为勘察合同、设计合同和施工合同,并以施工项目的不同阶段为内容。另外,监理合同也是广义的建设工程合同之一。监理合同是指建设单位(发包人)委托具有监理资格的监理单位对承包工程的施工质量、工期、资金使用等方面进行监理的合同。它是委托合同,而不是合同性质。因此,严格来说,监理合同不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的范围,合同法也没有将其纳入建设工程合同。指将自然科学理论应用于具体的工农业生产部门而形成的各学科的总称。如:水利工程、化工、土木工程、基因工程、系统工程、生物工程、海洋工程、环境微生物工程等。 2。这意味着需要更多的人力和物力来进行大而复杂的工作,这项工作应该在更长的时间内完成。如城市改造工程、京九铁路工程、彩兰子工程等。 3。工程学的研究叫做“工程学”。项目批准称为“工程项目”。一个包含所有子项目的综合性、大型、复杂的工程项目称为“系统工程”,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是每个管理者都应该关注的重要问题。欲了解更多法律知识,请访问律师网专业咨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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