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承包商的诉讼地位是否属于被告 |
释义 |
实际承包人直接起诉发包人后,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书增加承包人作为当事人,以查明事实。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分为共同被告人和第三人。共同被告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第三人表明其与诉讼有两种法律关系,或者参与诉讼,或者对双方的法律关系有独立的请求权(参见《理解与适用》第227页第4行)。 第229页第11行“理解与适用”也明确指出,(实际建造人)主张权利的基本原则不应突破合同的相对性,只有在特定情况下,才允许突破合同的相对性(陈百里/文)作为补充。当承包人和发包人之间的施工合同已经完全履行,承包人和发包人之间已经形成了实际的权利和义务时,实际的施工人员实际上已经代替承包人和发包人形成了合同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应允许实际施工人员以业主为被告起诉,法院可增加承包商为共同被告。在其他情况下,实际承包人与发包人未完全履行合同,未形成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合同虽然无效,但也应受到合同相对性的限制。实际建造人起诉承包人时,法院可以增加发包人作为第三人。应当指出的是,这里“增加雇主为第三方”的做法延续了第26条第一款。综上所述,无论合同多么有效,承包人的诉讼地位应为被告,而承包人和实际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的地位将决定发包人作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参与诉讼。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民事审判庭的这一观点应该得到高度重视。如何判断“完全履行”和“完全替代”,需要在审判实践中予以明确。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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