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办法 |
释义 |
第一条为加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根据国家和江苏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保护投资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第三条市、县(区)劳动局是同级人民政府指导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监督实施。第二章招聘和录用职工第四条外商投资企业有权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决定本企业的组织机构,制定本企业的定员和劳动计划。企业年度劳动计划应当在每年年初(新企业开办前)报企业主管部门和市、县(区)劳动主管部门备案,并专项纳入全市劳动计划。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自行招用(或聘用)职工。企业要采取公开招聘、自我评估、择业等方式,根据需要开展岗前培训。各级劳动主管部门依法对外商投资企业招用的职工进行管理和服务。第六条外商投资企业招用职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除外国投资者委派的以外,从中方招用,合营各方或董事会根据合同、章程或协议,在同等条件下,如果中方能够提供并胜任工作;第二条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在当地城镇招收职工,跨区、下乡的,由市、县劳动部门批准。(三)外商投资企业招用的人员年满十六周岁,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人员年满十八周岁。不得招收在校学生和国家有特殊规定的人员。第七条外商投资企业招用职工,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企业编制招用职工报告书和通则,组织登记、考试(考核),经市、县(区)劳动主管部门或人事部门批准,自行体检录用(二)企业与录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核定。外商投资企业招收岗前培训人员的,应当在培训结束后办理上述录用手续。第八条外商投资企业招收临时工、季节工,应当到市、县(区)劳动力市场办理,并按规定办理招工手续。外商投资企业聘用未取得居留证件或者来华学习的外国人,由市劳动主管部门审批,办理外国人就业证申领手续。第九条外商投资企业按照规定招收本市在岗职工时,职工所在单位或者部门应当予以支持:(一)原单位同意的,员工原单位不同意的,员工可以从原单位辞职,辞职后继续计算工龄。当事人可以向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市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用人单位也可以协商向用人单位原单位借调用工,签订借调用工协议。第十条外商投资企业招用其他单位出资培训的职工,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一定数额的培训费。员工与原单位有合同的,按合同规定办理培训费报销;未签订合同的,用人单位可按用人单位培训后返回单位的服务年限收取培训费,每满一年扣除原培训费的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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