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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河北省外商投资企业管理若干补充规定
释义

发布部门:河北省人民政府发布文件编号:河北省政府令第57号第一条为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的筹建、生产经营管理,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切实办好外商投资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对《河北省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暂行规定》提出了一些补充规定。相关法律法规:第二条理顺外商投资企业与主管部门和政府部门的关系(一)外商投资企业的主管部门是中方合作伙伴原政府的主管部门。外商独资企业的主管部门原则上由当地计委或者经企业同意后,由计委根据产品分类进行调整。外商投资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服务、指导、监督和协调外商投资企业:(1)尊重外商投资企业的自主权,不干涉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和企业的正常管理和生产经营活动。因工作需要调动或更换中方高级管理人员的,须经董事会批准;(2)为解决加薪、工资档案等问题,应企业要求,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三)进行技术职称评定和其他处理,(二)各级计划经济委员会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宏观管理部门。其职责是:(一)负责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检查、监督和执行,协调外商投资企业难以解决的外部矛盾和纠纷(二)协调政府各职能部门提供的服务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监督,防止政府多领域走出去,给企业增加负担(三)指导主管部门管理外商投资企业(三)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出口业务由外经贸主管部门管理和指导各级部门(四)工商、税务、外汇、财政、海关、建委、劳动人事等行政管理部门是政府的职能部门,代表国家或者同级政府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经营实施有效管理或者监督的。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把管理、监督和服务结合起来,在依法进行管理和监督的同时,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更多便利,解决外商投资企业存在的问题。第三条为外商投资企业服务的宏观管理部门、主管部门和职能部门,应当把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转变工作作风,完善管理措施,简化手续,提高工作效率。第四条外商投资企业收费,收费单位必须将收费项目、收费种类、收费标准逐级报省级价格、财政部门审核。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向收费单位颁发许可证,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外商投资企业收费专用票据。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主管部门不得向外商投资企业收取管理费。以向下属企业收取管理费为主要资金来源的有关主管部门,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报省财政厅备案后,可以向合营(合作)企业的中外合作者收取适当的服务费。第六条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利用其分享的利润增加再投资。如需与外方同期增加再投资,以银行贷款为投资的中外合资企业应提前向银行提交再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经济评价报告。经银行批准后,中方合营企业应在企业以利润份额向银行偿还贷款的同时,为中方合营企业的投资贷款提供担保。第七条合营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入股的,保留合营企业的法人资格。第八条先进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以下简称“两型企业”)的确认时间,一般应在企业提出申请后,在企业开业后确定,或者中外合作者实际将所认缴股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投入企业后,由省外经贸委会同省财政,税务、贸易委员会和外汇管理部门按照对外经济贸易部制定的考核标准确定。下一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应补缴上一年度因享受两类企业优惠而减免的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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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11:0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