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贵州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处理办法 |
释义 |
发布部门: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文号:黔府发[1996]44号第一条为进一步改善我省投资环境,加快对外开放步伐,及时处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为维护中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贵州省人民政府委托,设立贵州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心(以下简称投诉中心),现制定本办法,在省扩大开放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受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中外投资者和企业负责人(以下简称投诉人)的投诉;对投诉进行分析归类,提出处理意见,分别报送省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地区办事机构和州(市)政府;监督检查承包商投诉处理情况;协调解决投诉中的重大问题;第三条投诉中心设在贵州省扩大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信访中心主任、副主任由省扩大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副主任担任。投诉中心设有秘书处处理日常事务 第十条投诉情节严重,涉及多部门,需要协调答复的,投诉中心应当在一个月内牵头协调答复;在规定期限内难以完成的,第十一条各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将投诉处理结果抄送投诉中心备案。第十二条投诉中心的工作制度是:(一)严格执行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尊重客观事实,秉公办事(2)做好信访接待工作,热情服务,耐心解答,认真负责,做好记录,核对重要事项。受理投诉后,应按处理程序及时处理(3)做好保密工作。信访人对信访内容要求保密的,应当注意保密。(四)信访笔录和处理结果原则上应当归档并妥善保管,贵州省其他省(市、区)设立的企业和投资者的投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贵州省扩大开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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