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实施新企业财务制度的补充规定 |
释义 |
发证机关:财政部发证机关: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省、自治区财政厅(局),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在《企业金融通则》和《不同行业企业金融制度》颁布后,我们出台了一些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实施新金融制度的文件,根据地方财政部门和企业的反映,根据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结合外商投资企业的特点和管理需要,我们整理制定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实施新企业财务制度的补充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如果您在执行过程中有任何问题或意见,请及时向我们汇报。1、 外商投资企业的下列财务问题,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办理:,《外商投资企业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1)投资者对企业的投资或合作条件应予以重视的问题。投资者应当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或者合作条件进行估价的,应当依法对资产进行估价。其中,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以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出资的,其价格应当符合国际通行的定价原则,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应当在合作期限内先行收回投资的,价款不得超过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的20%。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在合同中约定合作期满后,企业的固定资产归中方所有的,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在合作期满后,由外方先行收回投资,但依照有关法律和合同的规定,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约定外方在缴纳所得税前收回投资的,应当报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外商提前收回投资,应当在保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进行。(三)外商投资企业无形资产的摊销。外商投资企业无形资产的摊销,采用直线法计算。作为投资或转让的无形资产,协议或合同约定使用年限的,按照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无固定使用年限或自行开发的,其折旧方法、折旧年限和预计残值的摊销年限不少于10年。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折旧一般采用直线法或工作量法。需要采用其他折旧方法或者改变现有折旧方法的,应当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外商投资企业的固定资产按下列类别计提折旧:1。房屋建筑物,不少于二十年;2; 2.列车、船舶、机械、机械等生产设备,使用年限不少于10年;3.列车、船舶以外的电子设备和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使用年限不得少于五年。企业取得已使用的固定资产,其剩余使用年限短于上述折旧年限的,可以提供证明,经审查批准后,按照剩余使用年限计提折旧。在计算固定资产折旧前,应当估计其残值,并从固定资产原价中扣除。残值不得低于原价的10%;确需少留或不留残值的,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坏账准备计提标准及坏账损失期限确认法》(五)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从事信贷、租赁等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依法履行审批手续后,可以在年末按应收账款年末余额计提不超过3%的坏账准备,应收票据及其他应收款或贷款(不包括同业拆借)。债务人超过两年不履行偿债义务造成债权损失的,确认为坏账损失。其他行业外商投资企业提取坏账准备的标准和坏账损失期限的确定,按照新企业财务制度(六)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招待费支出标准问题的规定执行企业。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社会招待费,应当有准确的记录或者文件,在下列限额内准予列支:。工业制造业、种植业、养殖业、商业企业年净销售额在1500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净销售额的5%;年净销售额超过1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的千分之三。2.年营业总收入在500万元以下的旅游、餐饮、交通、建筑、安装、设计、咨询、金融、租赁等服务企业,不得超过营业总收入的10‰;年营业总收入超过500万元的,不得超过年营业总收入的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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