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受害人在处理交通事故时是否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
释义 |
在处理交通事故时,被害人是否必须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被害人通常进行伤残鉴定,以确定是否达到伤残及伤残程度,以确定是否申请伤残赔偿金。如果他们已达到残疾水平,并有受扶养人,受扶养人一般会参与诉讼,并要求受扶养人支付生活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的生活费,按照被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和被起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的标准计算解释规定,被扶养人的生活费,应当根据其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那么,受扶养人是否声称生活费用必须以丧失工作能力的程度来评估?不仅当事人之间存在较大争议,而且不同的审判法官对实体的处理方式也不尽相同。他们有的支持被害人的请求,有的拒绝被害人的请求,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在司法实践中,对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认定只关注其是否构成残疾和残疾程度,很少关注受害人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而在现行制度中,负责残疾等级鉴定的机构与负责劳动能力鉴定的机构有所不同。如果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当事人要进行两次鉴定,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无形中延长了案件的审理时间,不利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而且,负责劳动能力鉴定的机构不接受工伤以外其他伤害受害人劳动能力丧失程度的鉴定,客观上使交通事故受害人无法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目前,没有明确的办法将残疾程度与无行为能力程度挂钩,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障碍 1。考虑到工伤赔偿纠纷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属于民事案件,应将相关认定统一为伤残等级和劳动能力损失程度认定,避免重复认定,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建立统一的工伤认定标准,用于工伤等级认定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认定。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的决定》,将工伤和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纳入管理范围,规范运作,监督到位,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受害人不必做劳动鉴定。当交通事故后受伤时,伤者最重要的是照顾好伤者,待伤势稳定后再处理其他问题。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受害人有问题,不知道如何处理。你可以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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