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给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合计超过50万元的。虚增或虚减资产占当期披露的资产总额的30%以上;虚增或虚减利润占当期披露的利润总额的30%以上。未按规定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担保、关联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所涉及的金额,或者连续12个月累计金额占净资产50%以上的。公司股票、公司债券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可的其他证券多次终止或者暂停上市的。不符合发行条件的公司、企业骗取发行批准,上市交易的。在公司的财务和会计报告中披露损益或损益。多次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瞒重要事实,或者多次不披露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 其他严重损害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或者其他严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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