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发生事故受伤 (2)在工作时间前后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工作或收尾工作,并因事故受伤 (3)在工作时间或工作场所因暴力或其他事故受伤(四)患职业病的;(五)外出工作期间因工负伤或者因事故失踪的;(六)因非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事故负伤的,上下班途中发生旅客轮渡、火车事故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工伤: (一)在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中受伤的;(三)曾在部队服役,因战争、因公致残的职工,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复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认定为工伤或者视为工伤:(一)故意犯罪酗酒或吸毒 (3)自残或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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