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丈夫去他妻子的岗位帮忙吗?这是工伤吗 |
释义 |
案例一:丈夫到妻子的岗位帮忙受伤概述:李某和妻子都在同一单位工作。李在a车间做修理工,他的妻子在B车间做操作员。李在工作中更灵活。他曾经去他妻子的车间帮他妻子工作。单位发现后,他对李某进行了警告和批评,并告诉单位规章制度不允许这样的帮工。留下来× 年× 月× 前几天,李某偷偷去帮忙,被妻子操作的机器压碎了解释:职工伤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其中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发生事故受伤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李某的伤害基本符合工伤认定的三要素:“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原因”,应认定为工伤。工伤赔偿以无过错责任原则为基础。在本案中可以看出,如果李先生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因事故受伤,公司仍需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公司的生产管理制度不完善、不严格,这也是造成工伤的原因。公司要做好管理工作,避免员工离岗,遵守劳动纪律和生产纪律,做好工伤预防工作 案例二:某模具厂工作一年后发现矽肺一般情况:陈某在外省某煤矿工作8年多,后在我区某模具厂工作1年,经广州市职业病防治医院诊断为Ⅰ期职业性矽肺 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九条“。。。职业病诊断和诊断纠纷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证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调查核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章第五十三条规定:“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医疗、生活保障由最后一个用人单位承担;最后一个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由前一个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造成的,由前一个用人单位承担。 本案中,我区模具厂有足够证据证明陈某职业病是原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所致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否则,我区某模具厂应承担陈某的工伤赔偿责任。通过办案,用人单位在招聘时间要注意体检,就业后要定期进行职业体检,并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 案例三:上班途中发生一起交通事故 概述:2013年10月3日,郑先生(因身份证丢失)使用王先生的身份证在我区一家皮具公司上班。2014年1月18日上午7时55分许,郑先生驾驶一辆非品牌电动车从租车地点驶往公司。他在回去上班的路上,路过莲庐市沙涌村38号出口路段时,与一辆轻型货车相撞,造成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解释:公司认为,认定郑某对本案所涉交通事故责任的结果尚不清楚。郑某因交通事故死亡的交通事故与公司无关,也不是公司员工。郑某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实际劳动关系。根据该公司出具的“在职证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证明郑某与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根据广东省户口证明、租赁合同、房东证明等,明确了郑某的居住地址,等 根据区交警局颁发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在郑某在事故中承担相同责任,事故发生在上午7时55分左右的情况下,对郑某的工伤(死亡)作出了处理决定。但该公司不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决定,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区政府决定维持该局的工伤认定。之后,该公司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区人民法院作出维持理事会工伤认定的决定。之后,公司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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