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发起人以公司名义而非筹备公司名义签订的合同的效力 |
释义 |
今天下午,我有幸听了吴老师讲授的“公司成立中的疑难案件”课程。吴老师讨论的是真实疑难案例中的法律问题,而不是教学需要的模拟案例。一方面,这种教学方法可以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在我国以往的法学研究中,很多教师都会给出一些案例来说明法律原则,但这些案例大多是虚拟的,与实际情况有很大的不同。这可能是法学院学生不擅长的原因之一。二是所选案件属于疑难案件,在现行法律中没有直接答案,意见不一。这些案例有助于启发学生的思维,发现成文法的漏洞,提高学生的研究能力。有一个案例引起了作者的思考。我国学术界对合同效力有三种看法:一是合同无效;二是合同无效;三是合同无效;二是效果有待确定;第三,具有生效条件的合同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是在公司尚未正式成立的情况下,公司尚未取得法律主体资格。以尚未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公司名义签订合同,明显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当是无效合同。严格从法律形式主义的角度来看,这一观点有其合理性。但问题是,财富在交易中增值,往往确认合同无效,不利于投资者开展公司活动的准备,保护交易相对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从法律实体主义的角度看,如果公司成立正常,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将被后继公司继承。签订合同也符合后来成立公司的初衷。在这种情况下,是机械地应用法律规定来确认合同的无效性,这没有考虑到交易惯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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