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著作权与商标纠纷的详细分析 |
释义 |
被告人桑某某,女,1982年1月生,汉族,山东菏泽人,江西科技大学2001级艺术生。现住该校宿舍 委托代理人为欧阳XX,男,汉族,江西科技大学法学院2001级学生 委托代理人为刘XX,女,汉族,原告曾XX诉江西工业大学法学院2001级法律系学生。2005年5月17日,合议庭审理了被告桑某某的著作权和商标权纠纷案。原告曾XX、被告桑XX及其委托代理人**晓辉、刘琦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结 原告曾某某诉称,2000年,经过反复思考和创新,设计了“龙”服务商标,并在相关媒体上广泛使用和宣传。2003年3月31日,商标注册申请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受理。2004年9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颁发了编号为347.82万的《商标注册证》和核准服务项目(35类)。注册时间为2004年9月14日至2014年9月13日。2004年8月11日,他在《江南都市报》上发现,被告为第19届世界嘉宾亲密见面会主题设计的logo和在开幕式大型文化晚会《原乡》广告海报上制作的logo在创意上与“龙”的logo完全或大部分相同,创新,构图,设计和安排,使整体结构相似。被告侵犯其著作权和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元整 被告桑某某辩称“回家”的设计是根据第十九届世界来宾大会组委会的要求独立创作的,得到了世界嘉宾大会组委会和评审专家的认可。创作前,我没有看到原告的“龙”商标,“回家”图案与原告的“龙”商标图案在创意、构图、编排等方面没有相似之处,不存在抄袭或侵犯原告著作权的问题;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不构成侵权。首先,被告对“回家”模式只有版权,但没有排他性权利。标志的正确持有者是组委会。第二,“回家”的标志清楚地表明了“第十九届世界客家家庭大会”的字样。同时,标识往往还附有其他有关世界客家俱乐部和标识的说明文字。三是“回家”标识不与任何商标或服务相关联,被告设计的标识也不用于其他商业活动。被告认为原告有滥用诉权、恶意诉讼的嫌疑,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世界客家亲属大会是世界上最具影响力的华人活动之一。是世界客家群体参与人数最多、标准最高、接触面最广、影响力最大的平台和载体。它也是世界客家文化活动和经济活动的伟大友谊、交流和聚会。2002年,赣州获得第19届世界友好大会主办权。2003年9月1日,赣州市第19届世界客家会议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公告,向海内外征集世界客家会议主题、会徽和吉祥物。截至2003年12月31日,来自21个省(市、区)、香港、澳门等地的499名作者发送了1000余件作品申请。经专家学者广泛评选,被告人桑某某设计的“回家”图案被确定为第19届世界亲密会议会徽,并于2004年5月25日与会议主题一起出版,被告人桑XX设计的“回家”吉祥物被相关新闻媒体正式公布。“回家”标志原型(详见附件二)来源于被告于2003年4月25日在客家文化节上制作的标志设计任务书,经多次修改(包括组委会领导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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