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股权转让无效的法律情形 |
释义 |
公司股权转让无效的法律情形如下:1。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对公司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排除了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第二款的适用。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有规定的,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例如,“公司章程规定股东转让股份时,只能转让给张三”。股东向李思转让股份的,视为无效转让。或者公司章程规定“股东转让股权时,只能按原价转让给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可以按出资比例购买,不得转让给股东以外的其他人”。如果股东将股权转让给他人,协议也可能被视为无效。注: (1)公司章程关于股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 (2)公司章程的限制性规定不得禁止股东转让股权。如果有这样的规定,它将是无效的,因为它违反了股份自由转让的基本原则,剥夺了股东的基本权利。违反《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未规定股权转让的,适用《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股东违反规定转让股权的,视为无效。股东内部转让一般不存在争议。股东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的,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具体程序如下:(1)书面通知:拟转让股权的股东应当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同意转让;(2)股东答复:其他股东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答复是否同意转让书面通知。半数以上股东同意转让的,应当转让。半数以上股东不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同时转让;半数以上股东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必须购买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其他股东行使优先权: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以外的人时,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如果两个以上的股东主张优先权,双方可以协商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出资比例收购。股东向其他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份时违反上述程序和规定的,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该转让很可能被视为无效,国有股权转让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审批机关一般为国资委或地方政府。国有股转让未经批准的,也视为无效。一般来说,国有股权转让需要经过以下程序:(1)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国有独资公司转让的,因无股东会而形成董事会决议。(2)报批:决议形成后,(三)资产核算、评估和交易经批准的,应当对拟转让的公司进行审计。因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还应当对公司进行审计;之后,聘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拟转让的国有股权进行评估;评估后,可通过特定产权交易机构发布不少于20日的交易公告,招揽受让人;公告期届满后,根据受让人的人数,决定采取拍卖、竞价、竞价或者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转让协议签署后,交易机构出具认证证书 (4)变更登记:买受人凭认证证书等材料向工商部门或其他有登记托管权的机构办理变更登记,在签订股权协议时,一定要看清所转让债权的性质,即国有资产必须经过批准才能转让。以上是为您总结的相关资料,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本网站致力于打造一个优秀的法律咨询平台。如果您有任何问题,请进入律师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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