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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虚假出资的股东是否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释义

虚假出资的股东是否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虚假出资《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足额、按时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出资额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银行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转让手续。股东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外,还应当依法缴纳出资额,对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法第三十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公司出资的非货币性财产的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固定价值的,由出资的股东补足差额;公司成立时的其他股东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出资不足
    

公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纳出资的股东,公司成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额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公司法第三十五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回出资。
    

公司法第114条:公司不得向董事提供贷款,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
    

执行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八十条: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的,创业单位在创业时投入的注册资本不真实或者撤销注册资本的,可以裁定变更或者增加创业单位为被执行人,并在注册资本不真实或撤回注册资本的范围内向申请人承担责任股东撤回出资的主要形式有:(1)通过股东控制的其他民事主体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股东增加交易成本,变相取得公司财产或者伪造虚假的基本交易关系,如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交易关系,公司将股东注册资本的一部分转为股东个人所有
    (2)将注册资本的非货币性部分,如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工业产权等部分或全部收回,(三)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未提取法定公积金和公益金,或者制作虚假财务报表,夸大利润的,短期内以利润分配的名义抽回出资
    (4)抽回货币性出资,用其他未经审计、实际价值明显低于申报价值的非货币性部分补足,以达到收回出资的目的
    (5)公司回购股东权益但不办理减资手续
    

(6)通过向股东提供抵押担保变相收回出资
    

(7)股东通过抵押担保收回公司资产虚假诉讼
    

(8)股东以公司名义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提供贷款,但不要求还款等。,(九)拆壳经营是指股东利用公司的壳进行拆壳经营(公司发生困难时,股东将原公司的主要人员、财产、财务等从公司中分离出来,组成新公司,将原公司的主营业务转让给新公司。原公司成为“空壳”,新公司对原公司的行为不承担责任,事实上,如果公司是用原公司的资产经营,从事损害合法债权人利益的违法活动,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股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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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4:2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