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虚假出资的股东是否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释义 |
虚假出资的股东是否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三十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公司出资的非货币性财产的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固定价值的,由出资的股东补足差额;公司成立时的其他股东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出资不足 公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纳出资的股东,公司成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额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公司法第114条:公司不得向董事提供贷款,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 执行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八十条: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的,创业单位在创业时投入的注册资本不真实或者撤销注册资本的,可以裁定变更或者增加创业单位为被执行人,并在注册资本不真实或撤回注册资本的范围内向申请人承担责任股东撤回出资的主要形式有:(1)通过股东控制的其他民事主体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股东增加交易成本,变相取得公司财产或者伪造虚假的基本交易关系,如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交易关系,公司将股东注册资本的一部分转为股东个人所有 (6)通过向股东提供抵押担保变相收回出资 (7)股东通过抵押担保收回公司资产虚假诉讼 (8)股东以公司名义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提供贷款,但不要求还款等。,(九)拆壳经营是指股东利用公司的壳进行拆壳经营(公司发生困难时,股东将原公司的主要人员、财产、财务等从公司中分离出来,组成新公司,将原公司的主营业务转让给新公司。原公司成为“空壳”,新公司对原公司的行为不承担责任,事实上,如果公司是用原公司的资产经营,从事损害合法债权人利益的违法活动,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股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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