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1)企业申请变更名称的报告(应说明企业申请变更名称的原因)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许可证颁发机关认证章) (3)章程(四)企业名称登记机关按照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企业申请变更名称的,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报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变更名称的申请,应当自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决议,或按公司章程规定的更名程序办理,并提交相应文件。企业名称变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必须报经审批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名称中使用“集团”、“股份”、“进出口”字样的,有关部门批准设立集团的文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和经营进出口业务,分别提交企业集团名称登记或者申请在核心企业名称中使用“集团”字样,除上述企业名称变更材料、企业集团设立审批机关批准文件、企业集团设立申请报告外,还应当提交企业集团章程和集团成员单位名单。企业名称变更申请超过登记机关名称登记管理权限的,由登记机关按照企业名称批准权限进行划分,报变更名称登记机关批准。只有在获得批准后,才能进行名称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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