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空白支票的挂失止付 |
释义 | 【案例介绍】 1997年11月15日,大成公司为给职工分发冬季劳防用品,责成经办人王某强持盖由银行预留印鉴、号码为0078**的空白现金支票一张外出购买,但未填写金额。在商场准备填写支票时,王某强发现支票遗失,遂立即赶回公司向财务科科长报告支票遗失的情况。财务科长遂发函给开户银行办理遗失票据的挂失手续。为保险起见,同时与报社联系,并于次日在当地日报上刊登了支票遗失启示,声明遗失的0078**号空白支票作废。一周后,一自称是陈某军的人持该填写完整的支票以大成公司的名义到某商场购货,次日将价值7000余元的货物提走。11月25日,该商场将该现金支票到大成公司的开户银行去兑付,银行以该支票已挂失为由,拒绝兑付。后商场得知大成公司挂失的是空白支票,遂与大成公司的开户银行交涉,首先认为银行对空白支票不应当挂失;其次,自己所持的是记载完全的有效票据银行没有理由拒绝兑付。 银行认为,《票据法》规定“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所以,银行的做法是正确的。后商场又与大成公司交涉要求其支付票款,大成公司以票据已挂失并已声明作废为由拒绝支付。因交涉无效,某商场遂诉至法院,要求大成公司的开户银行兑付票款及相应利息。 【几种观点】 1.银行按《票据法》有关规定为大成公司办理挂失支付是正确的,可以拒绝兑付。某商场的诉讼请求是无理的,不予支持,应驳回原告诉请。 2.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挂失止付,但是,挂失止付的一个前提失丧失的票据必须是有效的票据而大成公司办理挂失止付票据为空头支票,属于不完全票据,不应办理挂失止付,银行应承担兑付责任并支付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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