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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盗版软件的安全与软件版权保护
释义

版权保护
    

一个强有力的趋势是在世界范围内对软件版权法进行明确的法定保护。随着越来越多的软件在大众市场或通过传统渠道从没有许可协议(尽管在许多情况下有“点击”许可协议)的网站分发,法定保护变得越来越重要。在许多国家,法院都以软件为标的物来保护现有的版权法。一般来说,著作权法保护的形式表达的是一种理念,而不是理念本身。就软件而言,这通常意味着人类可读和机器可执行形式的计算机程序以及相关手册有资格获得版权保护,但程序的方法和算法不受言论自由的保护。源代码和目标代码不受文字复制的影响。此外,某些非线性表达元素(包括程序的结构、顺序、组织和“外观和感觉”)有时受美国版权法保护。这一趋势在外国法院尚未明显出现。因此,目前对软件的保护范围受美国法律管辖,至少在这方面是这样,而且可能比任何外国法律都要广。版权法的共同需求是整合原创作品。创新意味着作品是独立创作的,是作者个人的表现。这一因素必须与新颖性的概念区别开来,新颖性通常是不需要的。原始证明是为了在某些司法管辖区协助登记和指定监管机构。自主开发是针对侵犯或窃取商业秘密的权利主张的抗辩,而不是专利侵权的权利主张,是对著作权人专有权的承认和保护著作权法最重要的权利是复制、修改(即。,制作衍生作品),分发并公开执行作品。然而,这些权利的确切性质往往因国家而异。美国以外的国家并不普遍承认所示的专有权,除非它可能涉及道德权利的披露(见下文)
    

一些国家,连同欧盟指令和软件,也承认“道德权利”,其中可能包括被称为作品作者的权利(权利伴侣),防止他人歪曲作品的权利(权利的完整性),对出版作品的控制权(权利的披露),以及在作品出版后撤销、修改或否定作品的权利(撤销权)。道德权利的保护体现了这一观点。个人,不仅仅是工作,应该受到保护。这些权利的范围不同于国家对作者精神权利的保护。《伯尔尼公约》只承认前两项以上的道德权利,在这些管辖区中,大多数被放弃或通过协议转让的道德权利是不能强制执行的。在一些国家,道德权利受到保护,这些权利可以限制软件的受让人(如委托作品的一方)在原作者明确同意的情况下更改软件的程序伯尔尼公约国家提供的版权保护不符合任何程序。然而,在一些国家(例如1989年3月1日美国生效前的伯尼成员国和一些拉丁美洲国家),出版的作品必须附有版权声明。根据《文汇报》出版的作品,必须发出上述通知。此外,在某些司法管辖区,工作和/或登记需要全部或部分存款,以确保保护或在采取侵权行为之前。即使没有关于登记以获得或实施保护的规定,它也可以提供利益的重要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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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0 1:5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