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如何保护 |
释义 |
1、 如何保护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的权益(1)完善股东大会制度(2)完善累积投票制度(3)资本多数决原则导致大股东利用持股优势操纵股东大会,控制公司,通过形式上的平等来掩盖实质上的不平等。该制度的核心功能是平衡权力悬殊的股东利益,保证股东表决权的实质公平。累积投票制允许股东在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可以选择将表决权集中在一人身上,也可以选择分别选举若干人,并根据投票总数最终确定董事、监事候选人。虽然我国《上市公司治理指引》鼓励上市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但笔者建议在《公司法》的完善中,对累积投票制进行法律规制,明确其救济渠道,为了防止纸面权利成为空谈,我国《公司法》只规定了股东大会法定多数权制度,而没有规定股东的最低人数。目前我国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出席率过低,实际上是大股东大会。公司决议一旦按照多数决原则形成,与股东个人意志无关,全体股东受决议约束。因此,完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应建立股东大会最低人数股东制度,并规定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占股东总数的一半以上p> 1。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是股东大会表决事项与公司股东有重大利害关系时的一项制度,这些关联股东及其代理人不能对该事项行使表决权。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实质上是通过限制关联股东在关联事项上的表决权,扩大中小股东的利益。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现象较为普遍,但《公司法》没有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的法律规范。实践中,公司大股东和小股东按照“一股一权”的原则享有同等表决权。但在“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中,以分散的公众股为主体的中小股东与控股股东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距,民主表面上的“一权”使得中小股东无法在股东大会上与控股股东的绝对控制地位相抗衡,对其权益的保护只能是绰绰有余。面对当前形势,我国应借鉴和引入表决权排除制度。大股东的诚信义务定义为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大股东注意义务是指大股东在处理公司事务时的注意义务,其程度要求同一谨慎人在相同情况下对自己的业务给予相同程度的注意。大股东忠实义务是指大股东必须忠于自己的公司,不得有损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股东诚信义务对于限制多数决、保护中小股东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被认为是“监督大股东权力的适当起点”,我国《公司法》只有123条,其中规定了董事、经理对公司的忠实义务,而对大股东的诚实信用义务在立法上却是一片空白。相反,在美国、英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证券市场,法律规定大股东应当承担诚信义务。因此,在我国公司法中,也应要求大股东承担相应的诚信义务,以更好地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第三,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是中小股东获取上市公司信息的主要途径,是中小股东决定是否投资的依据。我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明确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透明度的要求,或多或少地弥补了我国现行《公司法》、《证券法》对信息披露相关规定的不足。但信息披露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首先,通过报纸、专题系统、网络系统等手段,完善现有的信息公开制度。第二,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现状。相反,大股东处于绝对优势的控制地位。也正是因为我国上市公司基本上采取了资本多数决的原则,以及“一股独大”的形式,使得中小股东的权益只能听天由命。在中国目前的情况下,中小股东权益受到侵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滥用资本多数原则规定股东(无表决权股东除外)的表决权直接受到侵害与他们持有的股份数量成比例。这样,持有公司多数股权的股东在公司中处于支配地位,包括他对股东大会决议的影响,他推荐的候选人容易当选。所谓“多数控制权”,并不一定需要过半的股份。有时,持股不到一半,几个股东共同控制公司,或者一个股东占有相当大的股份,也可以控制公司。因此,大股东利用持股比例限制小股东的经营管理权,将其意志转化为公司意志,损害了小股东的权益。上市公司融资所得的资金成为大股东的“免费午餐”,长期以来一直被占用。一些公司还面临着流动资金短缺、经营正常受损、财务状况恶化等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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