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是多长合同解除权的性质是合同成立权。所谓形成权,是指权利人根据自己的单方意思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根据形成权的法律特征,在正常情况下,形成权是通过单方意思表示行使的;也就是说,形成权的实现不需要向法院提出请求,也不需要强制执行,因此形成权的行使不需要法院的判决。但是,在特殊情况下,成立权只能通过司法途径行使,这也叫诉权 撤销权的行使是法律赋予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手段,但权利的行使不能无限。解除权的行使会使合同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如果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长期不行使撤销权,合同关系将处于不确定状态,影响当事人权利的享有和义务的履行。因此,撤销权应当在一定期限内行使。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有两种,一种是在法定或者约定的期限内行使。应当注意的是,法定期间和约定期间在性质上都属于排除期间,解除权在预期存续期间届满时消灭。当事人行使解除权的期限应当明确写入合同。当事人有法定解除期限的,也可以变更法定解除期限,约定行使解除权的期限;二是在对方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行使。这是鉴于法律对撤销权的行使期限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不同意。在这种情况下,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或违约方可以敦促另一方行使解除权,以明确其义务是否仍需履行。解除权人在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合同关系继续存在,当事人仍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是,债权人在被催告后行使权利需要多长时间?否则,撤销权将被消灭。《合同法》没有做出具体规定,只是规定了“合理期限”,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知道,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合同终止权的形成时间,但应当根据交易中的合理期限来确定。关于合理期限的界定,建议当事人在必要时聘请专业律师。律师协会还提供在线律师咨询服务。欢迎您在线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