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专访:田力普主任谈专利法实施25周年 |
释义 |
二十五年波涛汹涌,光辉灿烂。日历转到2010年4月1日,我们将迎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25周年。25年前《专利法》的正式实施,向世界表明了中国坚定不移地进行改革开放的决心,也为中国知识产权事业开启了新的航程 走过了不平凡的25年 “专利法的诞生体现了党和国家领导人的英明决策,凝聚了众多领导和专家的心血”,回首往事,田力普感慨万千。改革开放的春天,《专利法》破土动工,1978年7月向全世界宣告,中国决心进行改革开放,建立知识产权制度,以适应中国改革开放的需要,党中央作出了建立专利制度的重大决策。当时,中央政府在一份报告中指出:“中国应该建立专利制度。”。根据这一指示,1979年3月,原国家科委受国务院委托,成立了专利法起草小组。经过五年的努力,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85年4月1日起施行,揭开了我国专利产业乃至整个知识产权产业发展史上的新篇章。专利法实施首日,中国专利局共收到国内外专利申请3455件,被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誉为“创造了世界专利史上的新纪录”,从广大发明人和全社会的积极反应可以看出,当时专利制度的建立符合我国科技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发展,符合时代要求和国际规则,25年的实践和成就充分证明了这一点。”田立普认为。随着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我国专利制度也经历了不断的发展和完善。1992年9月,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背景下,为落实《中美知识产权保护备忘录》的承诺,我国首次修改了《专利法》。本修正案将授权前的异议程序改为授权后的撤销程序;为药品和化学物质本身提供专利保护;扩大专利权人的权利范围,增加进口权;专利保护期延长,发明专利延长至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延长至10年。第一次修改的专利法与2000年8月世界贸易组织(WTO)制定的TRIPS协定的要求基本一致,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更加有效地发挥专利制度在促进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我国对专利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改。修正案将撤销程序与无效宣告程序相结合;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作出最终决定的权利被取消;进一步扩大专利权人的权利范围,使专利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承诺销售专利产品;调整职务发明创造权归属的规定;增加了关于临时措施的规定。第二次修改后的专利法不仅完全符合WTO的相关规则,更重要的是适应了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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