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讯逼供何时“退出江湖” |
释义 | “专业视角、客观态度、通俗语言,解析事件的法理和社会意义” 刑讯逼供在“江湖”上“闻名已久”。因为有刑讯逼供,“江湖”上出现了许多冤假错案;因为有刑讯逼供,一些人没被定罪就被“执行了死刑”;因为供,司法公信力遭到了伤害。办案指标、重口供轻证据,虽有立法、虽有监督,但要让刑讯逼供“退出江湖”却是不易。 据各地新闻报道,刑讯逼供的方法不可谓不多:罚站法、手拷法、电警棍法、皮带抽打法、剥夺睡眠法、搓衣板法、链法、苍蝇蚊子法、吐痰法、烫烟头法、扣板油法、下身敲打法、辣椒擦眼睛法、“自产自销”法、方凳砸脚法、吊钢丝法、饥饿法、株连法、拳头法、竹片法、椅子法、摇晃法、啤酒扳法、冷冻法、噪音掩盖法、针刺法、钢丝敲打法、“金鸡独立”法、读诗法、威胁法、诱供法…… 刑讯逼供何时“退出江湖”? (一)推动因素 1.立法上的禁止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对刑讯逼供、威胁、引诱等非法的证据收集方法作了禁止性规定;《刑法》规定了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非法拘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等罪名,并规定对这类案件要从重处罚。2006年7月,修订后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颁布实施,刑讯逼供案、暴力取证案和虐待被监管人案的立案情形都有了详尽规定。 2.“废除破案率”等组合拳 2013年12月中旬,河南省公安厅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刑事执法工作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十项措施》,废除“破案率”等指标。单纯废除“破案率”还不能有力地防止刑讯逼供,“规范调查取证工作”、“强力推行网上执法办案”、“切实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整治突出执法问题”、 “全面落实执法责任终身制规定”、“加强执法制度建设”、“建立执法管理长效机制”、“强化执法质量考评结果运用”、“全面提升执法主体能力”等组合拳应运而出。 (二)阻碍因素 1.重口供轻证据 司法人员在办案中偏爱口供,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侦查人员没有口供不结案,检察人员没有口供不起诉,审判人员没有口供不判案等情况屡见不鲜。而以口供为“证据之王”的诉讼制度必然导致刑讯逼供的泛滥。所以要终结刑讯逼供,就要警惕在办案过程中的“口供依赖症”。 2.刑讯逼供举证难 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只是规定:“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也就是说,目前的规定只是排除非法获得的言词证据,因此,要排除非法获得的实物证据,以及通过非法证据获得的线索搜集的证据,就需要最高检出台规定时拿出足够的勇气来。 3.办案指标 破案任务的量化规定和Z绩思维的根深蒂固很可能让“不采纳证据”成为一纸空文。公安机关有一种刑侦目标叫作命案必破。“命案必破”首先是一种上级任务,其次是一种Z绩思维,在所谓的工作压力之下,谁又能保证工作人员不实行刑讯逼供下的证据? 律师意见 有效防治刑讯逼供这一制度顽疾,防止多米诺骨牌效应的发生,从诉讼源头上切断冤案发生的可能,几乎已经成为预防冤案的重中之重。而要想真正遏制刑讯逼供,参照国际惯例,赋予嫌疑人以沉默权,并真正落实律师在场权恐怕是不可或缺的两个前提要素。 1.允许嫌疑人对警察不说话 目前我国应反对“有罪推定”和强迫“自证其罪”,不得强迫被告人做不利于自己的供述或强迫其承认犯罪。应从立法上确立沉默权原则,将侦查人员的注意力引向被告人口供之外的其他证据,并进一步确立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 2.允诉律师第一时间到场帮嫌疑人说 涉及刑事案的犯罪嫌疑人,获得的司法帮助太少。大量的刑事犯罪,在被告没有律师辩护的情况下宣判了。律师也没有办法第一时间参与到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如果律师能够在第一次讯问时在场,应该会有效减少刑讯逼供的发生。 结语 某种程度上讲,刑讯逼供离我们有多近,法治就离我们有多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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