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我想把儿子带走抚养可行吗? |
释义 | 协议离婚有直接协议离婚和间接协议离婚之说。前者指当事人只要履行了法定程序便可以离婚。法国、日本等国家都有这种规定。后者指当事人离婚前必须先行分居,经过法定分居期间才能以别居为理由而协议离婚,因此也称协议别居离婚。 网友咨询: 我和丈夫与2006年结婚,婚后丈夫好赌、酗酒、晚上经常不回家;家里的大小事从不和我商量,包括借款、贷款。也从不关心儿子的学习。为此我们经常打架吵架。没法过下去,双方自愿离婚,因他家庭条件差,外面很多欠款,银行贷款。他家大嫂有了外遇,二嫂离了,丢下两个没妈的孩子很可怜,我想把儿子带走抚养可行吗? 法律咨询离婚律师回答: 像你说的这种情况,孩子由你抚养对孩子的健康成长更有利。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三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五条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还有相关问题,可以拨打法律免费咨询电话:40060127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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