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即我国法律不禁止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也不需要股东大会批准。但我国法律和国家相关政策对股东之间股权转让的限制方式有其他方面:根据我国产业政策,交通运输、通信、大中型航运、能源工业、重要原材料、城市公用事业等有限责任公司,对外经贸合作等,其中国有股必须受到控制或相对控制,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不能使国有股失去必要或相对的控制地位。根据公司情况需要控制非国有股的,必须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将股权转让给股东以外的第三方,将直接导致股东结构发生变化,增加新股东数量。为此,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不同意转让的,应当购买转让的股权。不购买转让股权的,视为同意转让。有两个问题: 首先,关于股东表决权问题,如何理解“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一种理解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持有上海市一股股权,无论持有多少股权,都有一个表决权;另一种理解是,股东按股权比例行使表决权,即一般采用资本多数决制,第二种更为合适,因为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在股东大会上按照股权比例行使表决权”,当然,我国法律还授权股东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股东行使表决权的方式和平等协商计算表决权的方法,这更有利于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防止大股东利用其优势地位侵害小股东的利益 其次,我国《公司法》允许股东强制转让其股份,因为其他股东或者同意将其持有的股份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或者自己购买转让的股份,但不能绝对拒绝股东转让其股份的申请。 公司法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其所持有的股份,经股东同意转让后,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法律之所以规定这一点,主要是为了防止股权低价转让给第三方,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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