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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本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收入分配指导意见
释义

1、 适用范围本意见所称股份合作制企业,是指以本企业职工投资为主或者全部由职工投资,形成企业法人财产、合作劳动财产、其他财产的经济组织,民主管理、按劳分配、按股分红
    职工持股是职工的自愿行为。企业应积极引导职工参股,但不能强迫职工以各种方式出资
    1998年以前的工资余额可以作为职工个人权益的补充,但补充金额不得超过个人出资额。给予经营者的补充数额,应当经股东(代表)大会批准。
    职工与经营者解除劳动关系后,经营者所持股份的数量,应当经股东(代表)大会批准。
    职工持有的股权转让,具体办法由企业章程规定,根据本市宏观调控政策和企业经济效益,按照按劳分配、平等分配的原则,合理确定企业工资水平及其增长速度同工同酬,参照劳动力市场价格,正确处理内部分配关系。薪酬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提出,经职工(代表)会议批准后实施
    管理者的薪酬收入应与经营业绩和企业效益指标紧密挂钩。分配办法由董事会提出,职工(代表)会议批准有条件的企业应当建立工资分配集体协商制度,实行按劳分配原则,正确处理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关系,兼顾职工切身利益和企业长远发展,合理确定分红比例。分红方式由董事会提出,股东大会(代表)通过
    分红资金应在税后利润中分配,而不是在企业的总工资中分配
    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对在生产经营、产品开发、技术创新、市场开拓等方面为企业经济效益作出重大贡献的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可根据其实际表现给予不同数量的干股奖励,并参与分红,并允许以贷款的形式赊购期货股票。干股和未来股的奖励应由股东大会(代表)讨论和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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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3 20:1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