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对支付令进行形式审查,根据《民事诉讼解释》第43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由一名法官进行审查。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一)申请人不具备当事人资格;(二)支付价款或者有价证券的证明文件未约定逾期支付利息、违约金或者赔偿金的,债权人坚持支付利息、违约金或者赔偿金的;(3)要求支付的价款或者有价证券是违法所得的;(4)要求支付的价款或者有价证券尚未到期或者不确定的。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认为不符合《解释》规定的受理条件的,监督程序的审查与普通程序的审理不同的,应当裁定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驳回p> 监督程序中的审查是非实质性的,即人民法院只根据债权人提供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没有债务人的答复,法院对支付指令申请不进行实质性调查和审理。普通程序的审判是实质性的,不限于当事人提供的书面材料,而是在审判的基础上,通过传唤当事人、给予被告答辩权、责令当事人提供证据、法院依法调查取证、当庭审理等方式进行的,人民法院签发支付令时,应当将支付令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对送达债务人的付款通知单不服的,人民法院可以在付款通知单签发后,向其送达留置权,产生催告债务人履行义务或者催告债务人提出书面异议的效力;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即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支付令在支付令公告期间具有强制执行力,当事人可以提出异议。如果您还有不明白的地方,不妨咨询一下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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